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行辖3号

原告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行政纠纷一案,李沧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是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而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各项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的拨款,故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