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216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恒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宝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65082485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溪滨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YFU427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创意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821948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福建省德化县恒利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元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追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前以本案构成劳动争议拟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9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