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2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林海,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278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海、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