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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北四州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5151号
原告西宁城北四州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宁城北四州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四州建筑器材租赁站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四州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4元,本院减半收取2617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四州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 爽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记员 李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