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26民初44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2782H(6-6),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吕兆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兆福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违建的500千伏黑线0174号电力设施;被告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20000元;立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4月13日与克音河乡中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依法承包了位于东邻***更新地,西邻三组鱼池,南邻三组水面,北邻克音沟边的林地,共计41亩。承包期限为2007年4月13日至2027年12月30日,承包价格为30元/亩、年,总金额为10070元。该份承包合同经县林业局和县经管站审批同意。
2008年9月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及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私下建设了500千伏兴黑线0174号电力设施,塔上面挂上了3根电线,并明确告知长633米,宽60米的范围内不能植树。由于原告当时不懂法,在没有办法植树的情况下,就将林地改成了耕地。直到2018年绥棱县人民法院因原告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依法追究了原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以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两年的刑期。
原告接受刑事审判后想依法植树,但被告却告知不能植树,否则会将其树木依法砍伐。2021年3月18日绥棱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做出了处理意见书,要求原告必须尽快植树,否则会对原告依法处罚。经绥棱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查证,被告在原告林地中间建立兴黑线500千伏174号塔,没有办理过使用林地手续。原告认为,依据该意见书,被告建设的兴黑线500千伏174号塔属于违法建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致使原告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事处罚,且在私建过
程中并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的补偿,导致原告的林地荒废三年,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维护自身的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状中要求拆除的500KV中俄联网送电线路新建工程6标包工程由国网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投入线路竣工验收后投入运行线路名称为500千伏兴黑线。涉案兴黑线0174号塔基所有权人为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被告是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并不是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与被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省电力公司的行为,与作为被告的子公司无关。被告只是负责该电力设备日常维护及检修,被告既不是原告所谓“侵权物”的所有人,也不是侵权行为人,可见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被告错误。
二、案件的起因与经过
首先,兴黑线的施工单位为国网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而非被告,其施工过程中的青苗赔偿情况以及施工过程中占用原告时的土地性质被告不知情,也与被告无关。
其次,被告于2018年3月份开始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依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要求原告在线行下不得种植危害线路运行的高杆作物,原告不听劝阻仍然在线行下种植杨树,杨树的正常生长高度已不能满足其树头距离导线7米净空高度的安全距离,线行下的树木一旦不满足安全距离将会对地放电,会影响公共安全、危机人身
安全,如果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告种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并无不当。至于当地林业局一再要求原告只能种植杨树,是本地林业局不作为,庸政懒政。林业局应当去现场进行考察,去看看导线的净空高度,如果原告真的按林业局要求种植杨树,那么日后引发的事故,林业局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00kV输电线路一旦出事就不是小事,相关责任人都会被追责。在这里被告也恳请人民法院能够与当地林业部门沟通,尽快处理好原告林地种植问题,以免再次发生因林地种植问题而产生刑事责任,让百姓免除无谓的牢狱之灾。
最后,原告起诉书第二页最后所述“由于原告在私建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给予原告任何补偿,导致原告的林地荒废三年,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在国网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的结算书中,已经清楚表明国网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青苗补偿款,占地款等相关赔偿,赔付至绥棱县克音乡中兴村委会及绥棱县国土局,至于是何原因导致原告林地荒废三年,被告并不知情,此事也与被告无关。
三、关于被告告知原告不能在电力设备植树的说明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从中可知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在电力设施周围种植危
害线路运行的高杆作物。
其次,之所以不能在电力设施周围种植如杨树等危害线路运行的高杆作物,是因为在该电力设备周围的高杆作物,可能导致线路短路引发大面积停电,也可能引发山火或造成人员电击伤亡等风险。为避免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负责该电力设备日常维护及检修的被告,有权要求原告不能在电力设备周围种植危害线路运行的高杆作物。
综上所述,本案并非侵权法律关系,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13日,原告与绥棱县克音河乡中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了位于东邻二组南北壕,西邻孔令刚树边,南邻小火车道边,北邻克音沟边的废耕地28亩。同日,原告及本村村民张涛共同与绥棱县克音河乡中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了位于东邻***更新地,西邻三组鱼池,南邻三组水面,北邻克音沟边的薪碳林地17亩。两份合同共计41亩,用于植树造林,承包期限为2007年4月13日至2027年12月30日,承包价格为30元/亩、年,总计承包费
为26870元。2008年,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500千伏中俄联网送电线路第6标包工程,其中兴黑线0174号架线铁塔建在原告承包地中,架设的高压电线由南至北覆盖原告的部分承包地。近几年来,被告多次通知原告高压线路下覆盖的土地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被告在给予原告的信访复函中答复:“原则上你可以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适量种植树木,但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同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如发现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为线路受托运维单位,有权对种植植物进行修剪甚至砍伐。”2021年3月,绥棱县克音河乡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向原告下发林地补植补造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21年5月5日前在其承包地内完成补植补造工作,不得改变用途。绥棱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原告下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经查阅本局使用林地档案确认,国家电网在***林地中间建立兴黑线500千伏174号塔没有办理过使用林地手续。根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电网未办理征地手续前,***反映的地块性质仍然是林地性质,要求其造林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据此,原告认为兴黑线0174号架线铁塔是违法建设,是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利益损失,因此,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绥棱县克音河乡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林地补植补造通知书、绥棱县林业和草原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信访复函、被告提供的本公司营业执照、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500千伏中俄联网送电线路第6标包工程结
算书、青苗补偿、耕地复耕补偿等相关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
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林地上建设电力设施,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对其构成侵权,应由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凤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