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海,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
法定代表人:吕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鸥,北京岳城(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建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国网黑龙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