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骆星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骆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里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6525号 原告:杭州骆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T0G08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星港路618号主楼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浙里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91410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475号3幢14层1405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骆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浙里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杭州骆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浙江浙里停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浙里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骆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