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554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887号。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翀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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