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554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887号。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翀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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