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705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