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703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2021年1月8日,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