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703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2021年1月8日,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