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6500351。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4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63.88元及有位于建德市××街道××道××幢××单元××室房地产。被执行人无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3.88元,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受偿713.88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街道××道××幢××单元××室房屋,因被执行人已被刑事判决已入狱服刑,无法强制腾退,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房屋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货款3786.12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