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241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霞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