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241号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万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霞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