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华腾门业有限公司

河间市华腾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双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4民初3190号
原告:河间市华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郭村乡三十里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63113790T。
法定代表人:鞠立胜,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联系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原告河间市华腾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1905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1月11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1905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因查无此人致使无法送达,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间市华腾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69元,退还原告河间市华腾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