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

郑州金民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金民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惠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席,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二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金民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民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黄科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金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未做审理,严重影响金民公司的处分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二、黄科院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事实违约并不需要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金民公司违约金。请求:1.改判支持申请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黄科院支付金民公司违约金及各项损失184440元”;2.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科院承担。
黄科院提交意见称:一、金民公司的起诉混同了行政行为与民事争议,金民公司起诉的“事由”与双方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协议》无关。二、黄科院己履行原判决确定的“退还租金9119元”和“负担98元案件受理费”义务。三、金民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金民公司的申请,维护生效且执行完毕的(2020)豫01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民公司、黄科院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协议》未约定黄科院提供土地证、规划证等义务,且涉案停车场系被郑州市停车管理中心关停,依据金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科院构成违约,原判决未支持金民公司关于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综上,金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金民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