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与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行审2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寿子琪。
委托代理人吕子瑜,女。
被执行人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永红。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1月24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被执行人提出检查时公司渗滤液厂处于交接阶段,现已针对遗留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希望环保部门考虑实际情况免予处罚。经申请执行人审查,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本院遂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沪0115行初4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被执行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沪03行终4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5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忠元






审 判 员


李 峰






审 判 员


陈云龙






书 记 员


吕安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