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2民初44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祥诉被告双鸭山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