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双鸭山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2民初44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双鸭山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