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1民初269号
原告:团风县天翔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但店镇江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73LU75。
法定代表人:丰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环湖中路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NF49K。
法定代表人:鲍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团风县天翔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团风县天翔供水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NB-1OT智能物联网水表2200只,其中DN15型号2000只,DN20型号200只。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供货DN15型号水表2098只,但并未提供合格证。原告收货后为用户安装使用,在使用中部分水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数量供货,请求被告向原告交付DN20型号的智能水表200只,同时认为被告之前向原告交付的2098只水表是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请求被告予以更换。
被告湖北***仪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条款,但约定管辖法院并不具体明确,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交货、更换等非货币给付义务,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甲方违约则乙方提交乙方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提交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依据该约定,要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确定合同双方分别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是否构成违约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在该案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不宜作出被告是否违约的主观判断,进而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该条款约定管辖不明确的。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销售合同》中约定送达地点为“按客户要求”,交货方式为“甲方指派人员至双方确定的产品交付地点按清单型号、数量验货并签收”。故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同样是不明确的,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该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货物,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方,即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仪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德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