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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亭混凝土分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财保94号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亭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YD4HO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崇文路东樱花园小区门市A-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70626192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亭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枣***支行(账号:3XX********),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3446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亭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枣***支行(账号:3XX********),保全金额以344600元为限(自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2243元,由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亭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亭混凝土分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情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