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俊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荣俊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6887号
原告:广州市***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丽,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广雅前街****字楼功能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市***视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树荣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刘小丽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1997年左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树荣在朋友公司里认识了被告***,吴树荣与被告***经营的广东天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每年都有业务往来。2013年4月4日,被告***口头提出向原告借100万元。
2013年5月8日,原告通过其尾号为8729的银行账号向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尾号为9069的银行账号转账50万元,原告提交广州银行业务委托书(2013年5月8日)予以证实,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上述款项借出后,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任何款项。
原告并提交律师函(2020年7月23日)及EMS快递单,拟证实其于2020年7月24日邮寄律师函催告被告及时偿还借款,但被拒件。
原告现向两被告主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了广州银行业务委托书等予以证实,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向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照LPR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视器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视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广州佳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斯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宁
法庭记录员邹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