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通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总商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4728号
原告: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38882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文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通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学弄***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27622B。
法定代表人:戎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余姚市总商会。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281MJ9055664P。
法定代表人:戎伟军,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通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总商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苏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东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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