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2061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秋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波,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41元,由原告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云茂
人民陪审员  张 稳
人民陪审员  俞 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齐世民
书记员聂青玲
附:法律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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