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49922069。

法定代表人:季秋仲,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区陡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6134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