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49922069。
法定代表人:季秋仲,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区陡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6134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