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56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红旗路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49922069。
法定代表人:季仲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的9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7民初5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