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4992206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453.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利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