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218号
原告:湖北中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湖北中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