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京03执573号之一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75956-75959号、(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08206号公证书及(2019)京中信执字005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的部分房产,其中包括X1、X2、X3、X4、X5(以下简称异议房产)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中,本院对异议房产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或诉讼请求被本院驳回,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参照前述规定,应当对异议房产解除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1、X2、X3、X4、X5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法官助理 张文麒
法官助理 王永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