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翔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执异205号
在本院执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公司)与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安顺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崔亚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昆仑信托公司已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故对案外人崔亚青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昆仑信托公司与华亿安顺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9年5月13日查封了华亿安顺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2号兴隆小区综合楼-2至6层的部分房产,涉案房屋在上述查封的房产范围内。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书面材料显示,昆仑信托公司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2018年1月13日,案外人崔亚青与华亿安顺公司签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亚青向华亿安顺公司购买朝阳区×××号房屋一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购房合同、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驳回案外人崔亚青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星 审判员 孙宏磊 审判员 宫 淼
书记员 曲赞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