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翔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彦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3民初560号
原告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彦琳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泰和翔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贵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认可被告北京彦琳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的相关事实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刘 茵
法官助理  徐 仙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