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翔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其他
(2021)京03执异587号
在本院执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翔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李志达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志达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所提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志达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志达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鸣 审判员 李宏哲 审判员 宫 淼
书记员 戴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