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71号
原告**琍,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社区居民,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清桃,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益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辑。
被告**均,男,193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社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甘云志(系**均外孙),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超,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月霞,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英武,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系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瑶,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经,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章永红,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本院2014年10月8日受理原告**琍诉被告**均、被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原告**琍负担。
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唐 娟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谕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