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财保3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王忠伟,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32号融冠水映豪廷西头会所。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忠伟、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1980000元。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198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191000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忠伟、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彩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