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1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18540065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车草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165797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2)鄂059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