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434号 起诉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车草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165797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20年6月3日,本院收到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昌市进函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3703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803.3元(违约金按年6%的标准,暂从2017年9月8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0日,起诉人与被告双方签署《沥青道路面层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宜昌进函劳务有限公司将宜昌港主城区港白洋作业区西大门、1#门桥面沥青铺装工程承包给起诉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工期、双方现场代表、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违约责任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已经按约完成了全部承包事项,该项目完工后,双方对该工程价款进行了决算,确认总工程价款为437034.2元。现该项目早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仅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分文未付。经起诉人多次主张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给起诉人亦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支持起诉人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告宜昌市进函劳务有限公司签署《沥青道路面层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宜昌进函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将宜昌港主城区港白洋作业区西大门、1#门桥面沥青铺装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枝江白洋港”。现起诉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宜昌市进函劳务有限公司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起诉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本案中宜昌港白洋作业区西大门、1#门桥面沥青铺装工程均属于白洋港码头建设的一部分,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