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91民初343号
申请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车草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165797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712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