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

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690号
原告: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门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285201。
法定代表人:Stefangaebele,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991553555。
法定代表人:覃建中。
原告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