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2826W。
法定代表人孙铁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关于申请人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02执27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