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2826W。

法定代表人孙铁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关于申请人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02执27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