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2民初3520号
原告: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塔路北段丁字路口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DQPT3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282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