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优某某(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3号楼901-902房。
法定代表人:林国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明昊,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优**(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杨树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3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优**(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公平、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更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9)穗仲案字第10399号裁决书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赵德升
审 判 员 范之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一愚
书 记 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