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7962号
原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住所地利辛县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608015997(1-1)。
法定代表人:纪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小区别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083007M。
法定代表人:王士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诉被告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相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