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0830007M,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小区别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卿。
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121G,,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县教育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在银行的存款16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王丁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