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6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小区别墅区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0830007M。
法定代表人:王士卿。
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颍上县解放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121G。
法定代表人:赵成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县教育局银行的存款1927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