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402执23号
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淮劳人仲案字第83-2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7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0元。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0元。
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
开户银行:淮南交通银行大通支行
账户名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账号:344071300010149003008
特此通知
联系人宫法官联系电话:251****
本院地址:顺发泽润园对面邮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