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永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天和胶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3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宿迁天和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其虎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泗阳县永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上诉人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天和胶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泗阳县永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