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88344号
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西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月7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688号108-4。
法定代表人:贝光耀。
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与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我司拖欠工程款319518.4元及利息(利息以3195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事实与理由:我司曾与艺然文化XX公司(以下简称艺然公司)订立了《XX服装店装修项目工程合同》,装修项目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四季酒店二层。根据合同第8条,工程总价款为130万元,艺然公司分四次支付。合同订立后,艺然公司支付了第一笔71.5万元。我司与艺然公司、设计方于2019年1月22日完成中间验收,工程仅剩木作安装,当代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木作设计图,2019年3月31日完成木作安装。2019年4月1日,三方进场验收,艺然公司对外营业。按照约定,艺然公司应于2019年1月22日向当代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5.5万元,于竣工验收后向当代公司支付第三笔工程款6.5万元,但第二笔款项直至2019年3月23日才向我司支付其中的30万元,第二笔款项的剩余部分15.5万元及第三笔6.5万元,至今未支付。此外,施工期间,根据艺然公司设计需求及施工要求,双方协商就部分材料进行了替换,增项、减项,共增加施工费34518.4元,但至今未付。艺然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注销,我司追加了其股东即本案二被告作为被告,故此,我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施工计划进度表》、《施工报价工程量清单》、银行电子回执、结算报告、EMS快递邮政速递运单及物流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银行回单、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艺然公司股东为**、信产公司,其中**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7日,艺然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上述两股东在简易注销中签署了投资人承诺书,并称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
2018年11月27日,艺然公司(发包方)与当代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约定由当代公司为艺然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北京四季酒店二层XX服装店装修项目进行店内装修和展柜定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部分甲供,工程造价为130万元分4次支付:工程开工前支付715000元,工程完成50%(即瓦工铺砖完成)支付455000元,签署竣工验收确认单后10日内支付65000元;壹年质保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65000元;工期为60个日历日。合同第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及/或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确认单》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及确认单》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及确认单》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签订当日,艺然公司向当代公司转账支付715000元。当代公司开始施工,2019年3月22日,艺然公司转账支付当代公司30万元装修款。
诉讼中,当代公司称,其在合同刚签订后开始进场装修施工,2019年3月下旬完工交付,艺然公司本应于2019年1月22日支付中期款455000元,但直至2019年3月22日,才支付其中的30万元,其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支付,且施工过程中因艺然公司设计变更发生减项39200元,增项73718.4元,加上质保金工程款合计319518.4元。在施工过程中,因该装修的设计方是艺然公司委托的案外第三人,其施工过程中,进场变更施工方案,且因店铺在四季酒店,四季酒店也常因工程声音大,要求停工,因四季酒店施工要求停工17天,因展柜定制设计变更停工55天(原约定2019年11月30日开始,但直至2019年1月23日才交付图纸,且因春节临近,工厂不接单,延误工期)。2019年4月1日,设计方在施工的群里发了竣工验收,但艺然公司未签署,并提出了验收中存在的16条细节问题。当代公司还称,其施工质量符合约定,虽然艺然公司提出过一些瑕疵,但其均已进行了修复,其认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定为2019年4月1日,且艺然公司在这个时间内已经进行了入驻营业。当代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了该工程项目经理刘奎等与艺然公司派的对接的王XX(微信昵称:XX微信号:×××-Q)、刘X(其中刘X就是股东**)关于施工进展、洽商变更记录;四季酒店客户经理及王XX关于施工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中显示艺然公司方工作人员允许工期延期60日,但也提出了部分工程瑕疵,双方沟通美工修复问题。
经询,当代公司表示艺然公司提出的修复都已完成,但其总以此为借口拖延工程款。
因诉讼中,艺然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当代公司追加了其股东**、信产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当代公司还提交了2019年8月24日其与**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向**主张工程款,但**表示是公司的事,由法务解决,并未表示不解决。
另查,当代公司称,其从四季酒店了解到艺然公司就装修的XX服装店租赁已于2020年4月与出租方协商了提前解约,于次月撤柜搬离。当代公司提交的照片中,显示2019年5月1日有修复的情景,2019年6月2日的图片中已有展柜经营的情况。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到庭陈述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本案**、信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关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本案中,艺然公司与当代公司自愿就XX服装店装饰装修签订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代公司称其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发包方未按时结算并付款。由于双方在2019年4月1日就竣工验收进行了协商,但艺然公司并未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亦提出了部分问题,虽当代公司称相关问题均已进行了修复,但竣工时间不宜定在2019年4月1日。结合目前的证据资料,本院确认至少于2019年6月2日艺然公司已接受交付并营业,亦由此计算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给付时间。
关于工程价款,结合合同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二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当代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利息,当代公司的主张过高,本院依法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9518.4元及利息(利息以3195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795元,由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6093元,由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信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晓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 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