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与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财保4号
申请人:*山,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833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120元,冻结期限为1年,并提供了银行账号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平谷区xxxx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12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平谷区x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016)平谷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891.2元,由申请人*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