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730号
原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
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