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82号
申请人: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新民市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原告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与被告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00 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总额为600 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3520元,由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中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