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7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8335G。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作出(2022)京0117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12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小燕名下位于平谷区×镇×东路×号楼×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6)平谷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1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当代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1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小燕名下位于平谷区×镇×东路×号楼×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6)平谷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小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