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184号
原告:**,男,,现住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富毅,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2,男,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鑫鸿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市直机关南区17号3-202。
法定代表人李晓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1、**2、甘肃鑫鸿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勋
人民陪审员 马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志琪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婷芳